《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时间:2013-11-01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摘要:在油画界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临摹一些摄影作品进行创作。本案的横空出世给艺术家们敲响警钟

“在油画界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临摹一些摄影作品进行创作。本案的横空出世给艺术家们敲响警钟:毫无创造力的临摹是会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无疑是侵权行为。诸位艺术家应谨记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宗旨,那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当事人】

原告:薛华克

被告:燕娅娅

      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简称瀚海拍卖公司)

【案情】

    原告薛华克为摄影家,被告燕娅娅系油画专业创作者。薛华克在其于1997年出版的个人摄影集《藏人》中收录了摄影作品《次仁卓玛》。2007年5月,燕娅娅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收录了油画《阿妈与达娃》(注明:160×130cm 2006)。将《次仁卓玛》与《阿妈与达娃》进行比对,两幅作品表现的画面主体均为一名坐在房间内哺乳孩子的藏族妇女,二者在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细微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光线明暗的处理等方面均相同,只是油画的画面较为模糊。薛华克认为燕娅娅的油画《阿妈与达娃》系擅自对其摄影作品进行的演绎,且燕娅娅还对上述油画进行展览、出版和拍卖,侵犯了其对《次仁卓玛》作品的改编权,要求燕娅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收回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对比,燕娅娅的油画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不仅参照了薛华克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薛华克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燕娅娅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的行为,构成了对薛华克摄影作品的改编。燕娅娅并未取得薛华克的许可,且将改编后的油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并对外拍卖,亦未向薛华克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薛华克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据此,判决燕娅娅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油画、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二审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点评】

    该案系北京法院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首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受到了法学界、美术界、摄影界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明确了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在油画中使用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形象并对油画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摄影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该案的裁判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

【EIP点评】

    在读过案情介绍之后,笔者在网上看到了很多网友对本案的评价,“油画作品和摄影作品太相似了,画家也应该有所变动,在美术馆曾看到过燕娅娅的作品,当时真的很震撼,现在有些失望了。”“看来摄影著作权的保护需要立法了,对侵权与否、判罚尺度都应有个标准。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倒不属于恶意侵权,艺术家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还需要普法教育。”

    上述评价可能显得荒诞不经,但可以反映出一定的问题,相信关注本案的群体除了知产界人士以外,更多来自美术、摄影界,那么这个案例够典型,的确可以起到给大部分美术从业者进行生动的普法教育功能了。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原告薛华克又上诉至二中院,最终达成和解,双方对和解协议内容保密,更加让外界怀疑二人是借诉讼之名、行炒作之实。纷争已过,我们仅从法律视角来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

    在文学艺术领域,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可能都会对前人的成果或素材加以借鉴利用,法律并不禁止创作者对前人作品进行借鉴,但应当限定于合理的范围,这个合理范围就是对作品思想、主题或者已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进行借鉴,但未经授权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进行使用的话则可能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油画作品与摄影作品客观上存在作品主题、表现内容相似的可能性,但如果是在各自独立创作的情况下,由于创作手段和过程完全不同,不可能达到在构图、场景、光线乃至人物姿势、神态等方面高度相似,由于原告摄影作品发表在先且能证明权属,而被告在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该摄影作品,可以认定被告在绘画过程中参照了原告作品,并且使用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被告燕娅娅的行为很明显侵犯了原告薛华克的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编作品,指的是在不改变作品内容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转变为另外一种类型,改编他人作品应由著作权人进行许可,并且改编者在行使新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燕娅娅的行为本质上是将摄影作品改变成了油画作品,构成对薛华克摄影作品的改编,但这种改编行为并未取得薛华克的许可,并且改编后的油画作品还被展览、出版、拍卖,这就是典型的新作品权利与原作品权利形成冲突的情形,很明显原作者的改编权被侵犯。

    另外,本案被告燕娅娅提出了已超诉讼时效事由进行抗辩,被告认为涉案油画于2006年12月就已刊登于《中国油画》杂志上,且于同年拍卖,作为美术学院教师的薛华克应该知道该情况,因此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涉案油画的发表时间以及对外拍卖的时间不能推定为薛华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作品构成侵权的时间,因为燕娅娅无法举证证明当时薛华克已经发现侵权行为,并且燕娅娅将涉案油画收录在其2007年出版的作品集中,表明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根据《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薛华克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至此,针对美术界的一个常见现象“依据摄影作品进行创作”究竟到何种程度会构成侵权,法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思想、主题可以借鉴,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可仿制。

(文/于凯旋)